李辉律师亲办案例
甩项竣工后的工程款支付纠纷
来源: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量:3153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03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人总承包承建某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和2套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且该工程已取得竣工备案手续且工程最终结算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5%。”为了尽快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在部分工程未完工情况下,工程于20151218日经过了四方验收,并签订了甩项确认单。双方并于2016129日签订了《结算协议》,申请人承诺未完成项在合理施工条件及期限下及时完成,工程尚未办理竣工备案。后申请人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被申请人以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部分项目未完成为由,不同意支付。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款至95%,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支付工程款至95%的条件是否成就

【律师代理思路】

一、本案合同专用条款的付款条件并不适用于本案工程,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一)合同专用条款针对的是正常竣工的付款条件,不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甩项竣工,因为既然双方同意甩项竣工,则是对合同的变更,包括对施工范围、竣工验收及付款条件的变更,因为甩项竣工后涉及竣工资料归档及竣工备案均会受到一定影响。而专用条款中对甩项竣工并没有约定,事实上在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甩项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结算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实质上系双方对甩项竣工后工程结算及付款的新的合意及约定。

(二)关于甩项竣工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在补充协议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通用条款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双方虽然确认了甩项部位,但对付款没在约定,按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应适用通用条款的约定:“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至95%

二、被申请人怠于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是办理本案工程竣工备案的义务主体,并有部分工程是甲方直接分包或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申请人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已提交自行施工部分的全套资料,尽到了配合的义务。是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备案。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条件可成就,被申请人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案件结果概述】

仲裁庭采纳了申请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工程已经过四方验收合格,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申请人亦已提交了其承担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虽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但备案的责任主体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只承担相应的配合义务。且本工程存在甩项竣工、甲指分包等实际情况,申请人对竣工备案的期限无法预计和控制,如果以此作为支付至95%的条件,对申请人显属不公。且从双方的磋商行为来看,也可证明被申请人认可支付至95%的条件已满足。综合本案情况,认定支付申请人工程款至95%的条件已经成就。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6395348.48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81047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92845055.12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竣工日期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读:实践中,工程实际完工之日与竣工验收合格会有一个时间差,竣工之日的确定对工程结算款的请求权及利息起算点等有关键性作用,本条就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经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经过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早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就会拖后,损害了承包人利益,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意味着承包人已完成其合同义务,享有工程结算款的支付请求权,从此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并且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系违法行为,发包人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二、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解读: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种特殊的、独立的优先受偿权利,它有这么三个特点。一、承包人为标的物增值付出了对价,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区别于留置权);二、无须登记就取得优先权利(不同于抵押权);三、这种权利效力是法定的,无须得到双方的合意。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工程建设实践当中,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均以时间、进度、节点等进行约定,但是建设过程是一个完全动态变化的过程,常常会出现超出合同约定的状况。这时,应遵守合同法的原则及规定,对合同出现的漏洞进行适时地填补,或是签订补充协议,或是按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来予以明确,或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厘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申请人作为施工总承包人对整体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无法控制,尤其是本案系甩项竣工,以竣工备案为付款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严重损害施工方的利益。申请人的代理人按合同解释顺序,援引了相关合同条款,并辅以验收、结算等证据,对未约定的甩项竣工后工程款支付问题、对竣工备案的责任问题,从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予以举证,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目前,中国建筑市场仍是买方主导的市场,施工方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仍应审慎签订合同,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争取签订相对公平的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超出合同约定的事项,特别是甩项竣工等情况出现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为以后纠纷的解决做好充分准备。工程完工后,当发包方付款状况出现恶化时,应及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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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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